广州市萝岗区下辖5街1镇,常住人口37.37万,全区共2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个。考虑到辖区这些机构数量较大,覆盖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萝岗区决定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一、积极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区政府制定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操作办法、补偿标准和保障措施。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0万元、并实行预拨。区卫生局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对象。
(二)药品集中采购,推进统一配送。督促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药品阳光采购账号,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中药饮片、疫苗除外)。下一步将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三)建立补偿机制,保证正常运营。一是实行财政补偿。区财政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不含中药饮片)按购进价格的15%予以补助,2011年共补助213万元。出台了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补贴办法,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平均每2500-3000常住人口核定1名人员补助名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含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萝岗区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为35元,2012年达到人均40元。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工作,以人均5元标准核拨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培训、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等方面都有一定专项补助。以联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3间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例,区财政2011年给予各项补助总计达到359.59万元,为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投入。二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收费标准10元/次,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报销补偿比例为70%。三是实行其他途径补偿。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改居”社区对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营、药品耗材等支出予以全额或大部分负担,有的居委会甚至实现户籍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看病。
(四)加强监督考核,规范日常管理。一是限定诊疗范围。严格限制用药范围,清理机构诊疗科目和范围。二是促进用药安全。将药品购进渠道和质量监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检查和年审校验的内容之一,将处方用药的抽查情况记入医师考核档案。三是规范医疗收费。区卫生局、物价局组织专项检查,要求各机构将基本药物价格、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全部在显要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核对各机构药品进出库登记、电脑销售记录及收费单据等信息,全面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四是实施财务监督。督促各机构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和专项核算,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五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区卫生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开发和安装全科医生工作站等软件。
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效明显
一是促进了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保证相关政策实施的地域公平性,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2011年,萝岗区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33万,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上升28%。
二是减轻了患者药品费用负担。2011年,萝岗区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均门诊药品费用31.99元,较实施前下降23.6%;每住院床日平均药品费用94.22元,较实施前下降17%。全年累计为患者节省药品费用支出349.5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是保障了医疗机构用药安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改变了过去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进渠道复杂、目录种类众多、质量良莠不齐、配备使用混乱的状况,实现了限定药品目录、保证药品质量、规范用药行为的目的。2011年,萝岗区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医疗投诉较上年下降70%以上,用药安全性明显提高。
(广东省卫生厅医改办供稿)